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、国务院办公厅《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》(厅字〔2009〕7号),设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乡镇企业局(自治区农业产业化发展局、自治区农产品加工局)(以下简称自治区乡镇企业局,自治区农业产业化发展局,自治区农产品加工局),为自治区农业厅管理的行政机构。
主要职责 (一)贯彻落实国家、自治区有关乡镇企业、农业产业化、农产品加工业的法律法规。研究提出乡镇企业、农业产业化、农产品加工业发展战略和重大发展政策,负责编制乡镇企业、农业产业化、农产品加工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。 (二)指导乡镇企业集聚和园区建设;加强指导休闲农业、旅游农业等农村二、三产业发展,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向二、三产业转移。 (三)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;负责国家和自治区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评审、上报、认定和监测工作;负责农业产业化评价体系建设。 (四)促进农产品加工业结构升级,推进农产品精深加工业发展;引导农产品加工企业集中连片发展;负责农产品加工业研发中心、创业基地建设。 (五)指导乡镇企业、农业产业化、农产品加工业体制机制创新;引导企业发展外向型经济,组织开展区域间、国际间经济技术交流合作。 (六)指导有关乡镇企业、农业产业化、农产品加工业市场体系建设,指导企业名牌战略实施、品牌创建和质量体系建设;会同有关部门为企业提供融资、技术、人才、信息、创业等服务工作。 (七)负责乡镇企业、农业产业化、农产品加工业信息化建设、统计调查和经济运行分析工作。 (八)负责乡镇企业、农业产业化、农产品加工业项目管理、财政专项扶持资金、绩效考核和项目库建设等工作。 (九)指导乡镇企业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、农产品加工企业职工教育培训、职业技能鉴定、科技创新和信息化服务等工作;指导乡镇企业协会、农业产业化研究会工作。 (十)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。
联系方式地址: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后泉路50号 邮编:830001 电话:0991-289132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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